- 平政院
- 官署名。 民国三年(1914), 北洋政府始设, 为办理行政诉讼的官署。 设院长一人, 特任, 直属大总统; 评事十五人, 简任, 由院长、 大理院院长、 各部总长等密荐, 由大总统任命。 被荐者须担任荐任行政官三年以上或司法职务两年以上, 在职期间不得参加政治结社, 不得任议员、 律师及商业执事人。 平政院分三庭, 每庭评事五人, 其中须有曾任司法职务者一或二人。 平政院对各级官署的违法处分, 致损害人民权利, 经人民陈诉至最高级行政官署, 不服其决定而陈诉的案件。 行使审理权, 但不受理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。 平政院初期附设肃政厅, 执行对官吏的纠弹。 五年六月, 肃政厅裁撤, 平政院仍存在。
* * *官署名。 民國三年(1914), 北洋政府始設, 為辦理行政訴訟的官署。 設院長一人, 特任, 直屬大總統; 評事十五人, 簡任, 由院長、 大理院院長、 各部總長等密薦, 由大總統任命。 被薦者須擔任薦任行政官三年以上或司法職務兩年以上, 在職期間不得參加政治結社, 不得任議員、 律師及商業執事人。 平政院分三庭, 每庭評事五人, 其中須有曾任司法職務者一或二人。 平政院對各級官署的違法處分, 致損害人民權利, 經人民陳訴至最高級行政官署, 不服其決定而陳訴的案件。 行使審理權, 但不受理要求損害賠償的訴訟。 平政院初期附設肅政廳, 執行對官吏的糾彈。 五年六月, 肅政廳裁撤, 平政院仍存在。
Chinese Collegiate Historical dictionary of bureaucratic ranks (Simple and traditional Chinese characters). 2013.